條款與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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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發現有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取貨時,應從速檢查所受領之物;欲退換貨,應善盡商品保存之責任。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負責人代表:蔡勝仲 先生

 

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

三、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四、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標的物份量、數量、重量等商品資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五、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不得為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

六、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契約。

七、不得約定免除或滅輕企業經營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法規應負之責任。

八、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費者持有之契約。

九、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

十、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交易資料為認定標準。

十一、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交付商品時得收回訂貨單。

十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